2025年吉尔吉斯斯坦代孕法律条例
条款和条件
使用代孕程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本程序和使用代孕程序的条件规定了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程序作为代孕的规则,以及其使用的禁忌症和限制。
2. 在本程序中使用以下概念:
1) 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ART”)——治疗不孕症的方法(人工授精、人工授精和胚胎植入),其中部分或全部受孕阶段和胚胎早期发育在母体体外进行(包括使用供体和/或冷冻保存的生殖细胞、生殖器官组织和胚胎,以及代孕);
2) 代孕合同——希望/渴望生孩子的人和同意使用人工授精或胚胎植入方法并将其生育的妇女之间的协议;
3) 代孕——ART的一种,包括根据代孕母亲和潜在父母/父母之间的协议生育和出生孩子;
4) 代孕母亲——根据代孕合同生育并生下不属于其基因型携带者的孩子的妇女。
3. 只有在经过公证的协议的基础上才可以使用代孕方法。
4. 医疗机构与代孕母亲签订经公证的协议,承担实施ART的义务。代孕母亲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监督由双方协议确定。
5、如果代孕妈妈已婚,需征得其丈夫同意才能签订合同。
6. 代孕母亲可以是年龄在20至35岁、至少有一个健康孩子、接受过医学遗传咨询并提供医疗干预书面知情自愿同意书的女性。
7. 同意将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的人员根据合同承担代孕母亲怀孕、分娩和产后康复期间的物质费用。为此,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存入代孕母亲的健康和其他费用的资金。
8. 签订协议将胚胎植入另一名妇女体内以生育胚胎的个人或个人,在出生时由其父母记录在民事登记簿中。
9. 与代孕母亲达成协议的人无权抛弃孩子,直到孩子以自己的名义在民事登记簿上登记为止。
10. 如果孩子死产或被与代孕母亲达成协议的人遗弃,他们无权要求代孕母亲赔偿与支付医疗费用相关的任何物质费用。代孕母亲的服务,以及报酬金额(如果有)。
11. 人类性细胞、生殖器官组织和胚胎不得用于商业、军事或工业目的。
第二章 办理代孕手续的程序
12.公民因健康原因有权采用代孕方式生育子女。
13. 代孕母亲有义务在怀孕初期(最多12周)向医生登记,定期观察并严格遵循医生的建议,持续监测自己的健康状况,并遵守合同的其他条款。
14. 使用代孕的医学指征是:
1) 子宫缺失(先天性、后天性);
2) 由于先天畸形或妨碍着床和妊娠的疾病导致宫腔和宫颈变形;
3)子宫内膜病理:子宫内膜萎缩、无法治疗的宫腔粘连;
4) 禁忌妊娠的躯体疾病;
5)多次尝试ART但多次获得高质量胚胎但未成功,但移植后未能怀孕;
6) 患者的愿望;
7) 存在胚胎植入(移植)禁忌症。
15、合同签订后,代孕程序按照以下算法进行:
1)代孕母亲的选择和审查;
2)代孕母亲和遗传母亲的月经周期同步(冷冻胚胎移植到子宫腔的情况下,不进行周期同步);
3)刺激遗传母亲的超数排卵;
4)遗传母亲的卵巢穿刺;
5)代母子宫内膜的准备;
6)程序